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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仓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释义
    保管方的义务是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维修配备设备,及时委派人员搬运、看护、检验货物,不得转让货物的保管义务。存货方的义务是确保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按时提取货物,支付保管费,并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存货方需提供有关货物性质和预防措施。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或逾期发货,需赔偿保管方。
    法律分析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结语
    保管方与存货方在货物保管过程中有着各自的义务和权利。保管方应确保货物完好无损,维修配备的设备,委派人员进行搬运和检验等工作。保管方不得转让保管义务,也不能使用货物。同时,保管方需配合存货方进行入库验收和交接工作,并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负赔偿责任。存货方应配合保管方的工作,确保货物与合同规定一致,并按时提取货物,支付仓储保管费。存货方还需提供货物验收资料和危险品相关信息,并承担因退仓或不能按期发货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货物的安全和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责任推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的合同解除】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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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0: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