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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如下: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无形权利;
    2、标的物的转移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权利质押,以证券化债权质押,通知债务人质押情况,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质押,依法转让质押登记;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优先受偿动产的折价或拍卖;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一、如何实现商标权质权
    依据规定,以商标权出质为债务担保的,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商标权。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条【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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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