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来证据有什么作用 |
释义 | 1.传来证据的证明作用有哪些?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2.传来证据的特殊规则是什么? 运用传来民事证据法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证明原件确曾存在过或此刻仍然存在;第二,必须证明副该或复制件是真实的,其制作方法、程序是合乎法律规定的;第三,必须有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原件真实与否并不能成为能够提供复印件或复制物的条件。不管原件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它都是原件。如果原件是真实的,其副该、复制件是虚假的,仍然不能提供该副该或复制件。只要复印件、复制件是忠实于原件或原物的,就可以提出,其内容真实与否,是否具有可采性,则由法院审查。 明确规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应包括以下理由: (1)原件确实已被销毁、遗失,但提供者出于恶意的除外; (2)原件在对方掌握中,对方如出示该材料可能对其不利因而拒绝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掌握着可以作为其有罪、罪重证据的原件,但通过合法的侦查措施又无法得到,则只能出示副该; (3)原件在他人掌握收集整理,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时又无法找到此人; (4)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户外的大型广告牌,书写于路面上的书证,由于其位置无法移动,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则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来代替; (5)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复印件、复制品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要经过严格的查证、认证,经与原件或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在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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