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中 患者的签字权有哪些法律意义 |
释义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明确规定: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在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如根管治疗术,预定的根管治疗术与医生在牙髓处理后的情况不符,需要追加或临时变更治疗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牙科诊所及口腔医师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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