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主要依据 |
释义 | 一、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主要依据: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的依据仍然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只不过是对《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进一步明确和具体,本身并不能超越商标法的规定。但商标评审和商标局的商标注册等主要商标确权行为在方法上存在一些区别。 二、商标评审的原则 (一)合议制 商标局在商标审查中主要是采用审查员负责制,虽然个别案件的审查也根据案件的难度不同,实行不同层次集体讨论,实际上是实行有限制的个人负责制。而商标评审实行合议制(个别情况除外),评审的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在决定商标近似及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的判断和认定上都是相对的,而商标的近似或者商品的类似,有时难以明确界定,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就造成以审查员个人负责制为特征的商标审查结论可能存在偏差。而以合议制为特征的评审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审查中的偏差。当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见得就百分之百比个人负责制要优越,毕竞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但从整体上讲,或者从概率上讲,合议制相对优越。 (二)程序更严密 商标审查往往只能根据商标局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信息,以及所能掌握的资料和信息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决定,其决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可能的片面性。商标异议也只是实行一次证据交换,也存在不足。而商标评审制定了更严密的程序,从而给予当事人更多提供证据和主张权利的机会,商标评审更加全面地考虑到商标权确立可能涉及的各种关系和各方面的权益,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商标确权的公正、公开、公平。尽管商标评审在方式上和程序上比商标审查和商标异议更严密,然而,商标评审也并不能保证商标注册或者商标确权完全正确,作为一级商标行政确权程序,其裁定结果仍然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现行《商标法》规定,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限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也对商标评审工作进行司法监督,进一步保证商标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受理条件: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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