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定时限,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 申办资格: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企业以机器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中,市局受理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企业或境外自然人的动产抵押登记。 申办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 (3)抵押合同; (4)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5)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6)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7)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8)动产抵押物清单; (9)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办理依据:《民法典》(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5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