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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
释义
    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是证据失权。
    举证期限制度的核心是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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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2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