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询问笔录能否公开 |
释义 | 1、公开的内容 询问笔录有统一印制的笔录纸,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标题。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2、公开情况 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从以上材料看来,询问笔录是否能够公开的答案是分情况公开。若是询问笔录作为证据当庭提供使用的,且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就可以公开。但是,如果询问笔录已经作为材料归档,就只能由代理律师到法院进行查阅,普通民众不能随意查询,即不对外公开。实务中,若是您想要查询与您案件相关的他案的询问笔录,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进行查阅即可。 一、询问和讯问的区别 一、关于询问、讯问的对象 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即因涉嫌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对象;询问的对象是证人、被害人、知情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二、关于讯问、询问的时间规定 无论是询问、还是讯问,都应该依照法定程序。讯问的法定程序是传唤、拘传,我国刑诉法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是: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从上面不难看出,讯问持续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关于询问的法定程序规定,是要求侦查人员出示工作证、询问通知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就询问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三、关于询问、讯问的场所 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地点,出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所以,检察机关询问的地点即被询问人所在的单位、被询问人的住处、被询问人提出的地点、检察院进行。 但是关于讯问的地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这里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移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地点是要求在看守所。“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这里明确了讯问没有被移送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上述指定的地点一般在检察院办案区的讯问室。 四、关于询问、讯问的告知 检察机关制作讯问笔录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我们是某某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如作虚假供述或者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而制作询问笔录时,也应当告知被询问人:“我们是某某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除了上述不同之处外,讯问和询问制作的笔录,都应当交给被犯罪嫌疑人、被询问人核对,如果对方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还应当向他宣读。阅读或者宣读完毕,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讯问的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而询问的对象是受害者或者证人一类。还有一个较大的区别就是询问和讯问进行的地点不同,讯问的地点在看守所而询问的地点可以是任何地方由对方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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