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孕妇享有的权利如下: 1、保障孕妇的同等劳动权; 2、保障孕妇在孕期不被无理辞退; 3、保障孕妇在孕期从事适合的工作; 4、保障孕妇不被无理扣工资; 5、保障产妇生育后的假期。 女职工生产的休假方式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其余为产后假; 2、女职工生产时,有难产的情况需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台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产前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