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可由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不受辈数限制。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较多的,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权。这里的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抚养义务,是指为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母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对于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可以多分遗产。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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