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法律规定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出。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二、条文理解 (一)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条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次承租人的代偿请求权可以对抗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2、次承租人在代偿后,可以折抵租金或向承租人追偿。 (二)条文中的重点问题 1、但书条款中转租无效的情形的理解。在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由于国家对于该转租合同持的是否定态度,因此,对于承租人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自然也不能够获得与有效转租合同中一样的地位,即其不能取得对抗出租人解除权的效力。 2、出租人解除权的理解。出租人解除权的理解仅限于出租人解除其与承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不得解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出租人仅能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