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为清偿的与债务转移有哪些不同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债务转移和债权让与的概念以及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流程和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而在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代为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法律分析 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达成转让协议,并且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移和债权让与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三)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二、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流程 (一)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二)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四)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按份之债在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那么在合同当中一定要约定清楚各自的份额,以免还债的时候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在按份之债中各自享有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其中一位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并不能免除另一位的法律责任。 三、代为清偿适用的条件 (一)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此时除非第三人的代位债权人,否则债务人有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或者权利出质,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出质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质权人可以将其出质的财产进行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出质,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出质的权利转让或者出质权人可以将其出质的财产进行处分。这一条规定意味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动产或者权利出质,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或者权利出质,但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这一条规定意味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动产或者权利出质,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债权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或者权利出质,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一条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出质的权利,同时也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出质的机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二十条\t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t第二条\t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t第五条\t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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