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代为清偿后向谁追偿呢 |
释义 |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依法追偿: 第一、追偿对象: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二、追偿的数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 2、保证人自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如何追偿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在保证范围内进行追偿。 二、共同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共同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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