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按照我国目前的购房程序看,购房人要与开发商 签订购房合同 。同时在使用统一印发使用的格式 房产买卖合同 时,会有买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卖方或买方的 物业管理公司 代管的条款。因此,购房者须受到开发商为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束,并接受其物业管理服务。因此在实践中,许多物业管理公司通常以此为由,主张业主无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 》中明确规定广大业主有权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但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作为小区的真正主人,广大业主有权重新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