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赋予街道五项权利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赋予街道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全面提升街道对于市属派驻机构的人事考核管理权限,对于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按照分类分别实行“街属、街管、街用”或“市属、街管、街用”的管理体制,对其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同步实行直接由街道党工委负责实施或会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方式,同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街道考核结果作为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考核推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全面提升街道党工委的人事“话语权”。对于干部任免调动等人事决定,建立函告征询、讨论答复、任免决定三项机制,充分听取街道意见,全面赋予街道征得同意权。通过赋予街道人事考核权与征得同意权,更好地促进街道条块联动、条条协作,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综合管理水平,为强化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赋予街道综合管理权。以街道工作职责清单和《青州市向镇街下放(委托)行政权力指导目录》为依据,严控市直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综合管理事项委托或者交由街道承担,明晰街道责任。全面提升街道的综合管理权,对街道出现的综合管理问题事项,依托综治中心,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及时将问题事项分派至处置责任主体;建立联动联勤机制,建立由综合执法、公安、司法、市场监管、交通执法、环境监察等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并由街道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骨干部门和保障部门,确保问题事项处置高效无遗漏。通过赋权明责、优化机制、完善程序,落实街道综合管理权,确保街道责权利相一致,增强街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统筹协调能力。 法律依据:《关于落实街道工委对区直部门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办法》 全面落实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切实增强街道统筹协调能力。赋予街道工委对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工委会同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重点考核派驻机构及干部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目标和“急难险重”等工作情况。考核时,充分听取街道党政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以及社区党组织、驻区单位、居民代表等相关方意见,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派出单位党委(党组)对派驻机构负责人提出干部任免、岗位调整、交流轮岗等人事决定前,需事先书面征求街道工委意见。 赋予街道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参与权。通过落实街道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参与权,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条块联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及报批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各类专项规划时,需征求规划所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建议,邀请街道相关人员出席相关评审论证,保障街道办事处的参与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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