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应该怎样完善建筑合同的结算条款避免结算纠纷 |
释义 | 为避免合同结算纠纷,积极的办法就是当事人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项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风险提示:不宜约定的内容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未付,发包人仅承担利息,施工单位不得停工,如此约定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2、避免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人为繁琐。有些发包人规定了付款前严格而繁琐的审批程序,在合同约定中应避免发包人内部审核的约定,审核系发包人内部事务,不应作为拖延付款时间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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