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同时死亡能代位继承吗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同时死亡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适用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和拟制的血亲,但对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无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应限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没有代数限制,孙子女及更远的后代都可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同时死亡能代位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因此同时死亡不能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2)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3)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4)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被代位人的继子女可否代位继承呢?对此现行法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继子女与养子女不同。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被代位人的养子女为被代位人的拟制血亲,可为代位继承人。而被代位人的继子女不为被代位人的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继子女应只有权对其生父或生母代位继承,而不能对其继父母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是否应当限于被代位人死亡时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出生或受胎的,或被收养的,均可为代位继承人。因为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 3、代位继承有无代数限制?我国现行《民法典》上对此问题未做明确规定,伹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取无限制说,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时死亡不能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适用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对于被继承人的继子女是否能代位继承,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代位继承人的限制应当以被代位人死亡前已存在的晚辈直系血亲为限,而对于代位继承的代数没有明确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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