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可强迫指定修理厂修车,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定损,被保险可以去别的修理厂修车,但是,去别的修理厂修车,超出定损部份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车辆所换的残零配件你要交回保险公司。另外,有的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内部机构损坏,当理赔人员无法判定时,由保险公司指定修理厂修车,如果,被保险人坚持主张外修,那么,超出定损部份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