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士官休假规定如下: 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 1、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2、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 3、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 4、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5、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官探亲休假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除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及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对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应当在当年安排补假。士官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事假的,其请假时间应当在当年探亲、休假假期中扣除;当年已无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