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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释义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不动产出让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不动产,但是他却将该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该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并且支付合理对价,则受让人就依法即时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当事人拥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但房产证和权属登记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如果共有人将房屋非法转让,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则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享有物权。虽然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有向非法转让房屋的共有人追究责任的权利。但如果该部分转让款被挥霍掉,则维权成本也是很高的。为了防止这一法律风险,最好在共有房屋上登记上自己的名字,这样就有效防范了此类行为的发生。
    二、善意取得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质权的善意取得方式具体包括三种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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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