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事故共分为两类,具体如下:1、主观原因: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2、客观原因: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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