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租赁合同的限制条件 |
释义 |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 4、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5、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6、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一、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赁合同违约如何处理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3、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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