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