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知道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如何处理 |
释义 | 这是一起由债权人提起的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案件。法院通过审理,之所以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一、债务人b公司破产还债的条件尚不具备。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应成立清算组织,负责破产企业的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中应有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而本案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均下落不明,公司财务及经营管理人员均离职自谋出路,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且破产企业进行财产审计、评估所必须依据的财务帐册、资料等均无从落实,即使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亦无法开展正常的财产清算工作。其二,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是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根本依据。本案申请人a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审计报告中表明,债务人有1030万元的帐外资金去向不明,债务和资金使用情况均未能在帐上得到反映,说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债务人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换言之,如果这些帐外资金应收回而未收回,或者确被挪作他用,而使债务人目前确不能清偿债务,也并不因此而必然造成无力清偿的后果。 二、审理破产案件,除了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外,同时还应防止可能存在的经济犯罪借破产逃脱制裁的发生。本案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基础上,听取了到会债权人的意见,在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情况下,依法裁定终结债务人破产还债程序,体现了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同进,对审理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线索,及时和公安部门联系,将本案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防止了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体现了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的认真负责的态度,也避免了在破产的掩护下,侵吞国有、集体财产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发生。本案中发现可能有犯罪的问题存在,法院可就该问题建议有关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举报,或将发现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案件本身是无法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本身是破产还债案件,只能按破产法律规范,要么驳回申请,要么宣告破产,要么准许和解整顿。所以,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应出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内容的。上面就是债权人不同意破产重整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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