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具体标准是: 其一、全日制用工的 最低工资标准 为: 一类区,每月一千六百元。二类区,每月一千五百元。三类区,每月一千四百元; 其二、 非全日制用工 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每小时十七元。二类区,每小时十六元。三类区,每小时十五元。 《 劳动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 赡养 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 工资 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法律客观: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 社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 费和基本 医疗保险 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