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丧偶后是否要抚养对方子女 |
释义 |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责任和继承权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再婚的夫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责任。而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取决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养和教育,或在经济和生活上扶助继父母,才有继承权。不同的继养情况会影响继承权的分配。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丧偶后是否要抚养对方子女 民法典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再婚的,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后,适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配偶死亡后,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 (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继子女尚未成年,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结语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规定,继父母有责任抚养继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同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关键在于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包括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养等方面。具体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会有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继承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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