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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校老师产假后上班,还在哺乳期能否拒绝上晚自习?
释义
    法律规定哺乳期一年,单位应安排哺乳时间。如单位不安排,可向劳动部门或妇联投诉解决,或辞职并获得补偿。合同期满需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工龄不足十年,长期请病假解决不了一年问题,建议采取第一方案。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的哺乳期为一年,此期间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如果单位不安排,你可向劳动部门或妇联投诉解决,也可以由此提出辞职,单位应当按一年工龄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如果是在哺乳期内合同期满,单位可以不再续签合同,但原合同应延续到哺乳期结束。补偿也只能是从今年1月开始计算(是补偿,不是赔偿)。如果你的工龄不足十年,长期请病假至多是三个月,解决不了一年的问题啊。建议你采取第一方案。
    拓展延伸
    哺乳期的学校老师是否享有特殊工作安排权利?
    哺乳期的学校老师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工作安排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哺乳期的女性员工有权利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哺乳或泵乳,以保障婴儿的营养需求和母婴健康。因此,学校老师在哺乳期间可以提出合理的工作时间调整请求,例如拒绝上晚自习。学校应该尊重和支持哺乳期的老师,提供适当的安排和场所,以便她们能够充分履行母亲的责任,并同时保持工作的平衡。这样的特殊工作安排旨在确保女性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促进性别平等和员工福利。
    结语
    法律规定的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当安排哺乳时间。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可向劳动部门或妇联投诉解决,也可提出辞职。单位应按工龄给予相应补偿。哺乳期内合同期满,单位不得拒绝续签合同,原合同应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学校老师在哺乳期享有特殊工作安排权利,学校应尊重并提供适当支持。这种安排旨在保护女性员工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员工福利。建议采取合理的工作时间调整,以确保母婴健康和工作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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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4: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