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欠债人 欠钱不还 , 债权人 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如果欠债人威胁恐吓要债人的可以报警处理。 如果欠债人 欠债不还 恐吓要债人,要债人可以报警处理。欠债人有按时还款的义务,债权人也有讨要 欠款 的权利,债权人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地利用法律地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用暴力的手段,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 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 的情形,致使 抵押 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 孳息 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