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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看守所出所的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看守所出所的程序是怎样的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一)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二)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三)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四)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五)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看守所出所要检查什么
    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出所检察的内容:
    (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
    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
    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
    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
    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
    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
    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
    看守所的职能是什么
    看守所,是对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羁押的场所。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关押处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的未决犯。对案情重大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人犯应单独羁押;对同案犯、男女犯、逮捕犯与拘留犯应分别羁押。在不妨碍侦查、审判的情况下,应组织人犯进行适当劳动。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也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这部分已决犯应与未决犯分别关押,凡有劳动能力的都要参加生产劳动。
    司法机关监押尚未判刑而需要看守的案犯的处所。清末改革司法,始于各级审判、检察官署设看守所,置所长、所官等。所长官秩,最高为总检察厅看守所的从五品,最低为京师地方审判厅的从六品。地方检察厅仅设所官,正九品。民国沿置,各级看守所均有所长,均委任。
    (一)看守所的职能
    看守所是羁押贪污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看守所是职责
    看守所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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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