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公寓签的租赁合同,什么意思? |
释义 | 可能是被出售方欺骗了。买公寓是不能签租赁合同的,而租赁合同是在租房的时候双方确定相关事宜之后才会签租赁合同,所以买公寓是要签购房合同,毕竟公寓是有房屋产权的,而且申请房产证的时候,是要提供购房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 一、租房子要注意哪些问题 租房子要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拟承租的房屋是合法建造的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2、查看房东的身份; 3、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在6个月以下的可以不签书面合同; 4、确定房屋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如是否被抵押; 5、检查房屋的现状和质量; 6、房租的付款问题,以怎样的方式付、到最后租期届满时退回押金的条件是什么,都是租客要特别注意的; 7、如果希望通过中介公司找房源的时候,一定要查看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免遇到黑中介; 8、无论自己找房还是中介找房,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每一条款,包括违约条件及补充协议。 一、租房合同没到期租客跑了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租房没到期承租人跑路的,出租人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敦促承租人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 2、一个月未支付租金,房东即可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收回房屋。 二、租房合同违约的办法有如下: 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总之,租房子要确定是不是房东本人,租房子的押金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退还注意要注明,在签合同的时候要看清合同,明确维修责任,以免之后发生纠纷。 二、学生宿舍法律上属于住宅吗 大学生宿舍即大学公寓应是属于住宅的,应拥有住宅自由,但是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显界定,但按照住宅定义,应是要归类为住宅的,那么相应就属于住宅保护范围。 ‍学生公寓的性质决定了它必然包含两个方面要素:一是学生居住,二是学校管理。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能构成学生公寓。而住宅仅仅具备第一个要素(居住使用)。所以,从这个方面讲,学生公寓的集体宿舍也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住宅 但大学生在缴纳了住宿费之后,取得了对高校提供的学生宿舍之使用权,即居住权利。缴费行为表彰了大学生之居住意愿,至少在住宿费之相应可供支付期限内,大学生的居住行为具有可推知居住之意思,因而符合住宅之心素。其次,大学生宿舍之建设目的在于为受教育学生提供生活休息的封闭场所,而在事实上缴费大学生也确实以在宿舍生活休息为使用内容,因而符合住宅之体素。至于大学生对宿舍有无所有权、室内自备生活用品或者所供设施是否齐全以及居住时间之长短,全然不是判断住宅性质之必备考量因素。缘此,大学生只要接受学校提供的住宿服务,学校在客观上提供了住宿服务,则即取得了一处住宅。 此外,按照词典解释,公寓是能容许多人家居住的房屋,多为楼房,房间成套,设备较好。在房地产学问上,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式,公寓式住宅最早是舶来品,相对于独院独户的别墅(别业),更为经济适用。因此,学生公寓只不过是公寓住宅之一种,而丝毫不能以公寓为名成为姓公和姓私的划分结果,更不可以此种歪曲公寓属性的方式来否认大学生宿舍的住宅性质。 对大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作出住宅之界定,不仅在理论和事实上说得通,而且在实践上也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自然人的住宅相对于其他场所而言,在法律上更有受保护之必要。住宅是自然人自由活动的最私密空间,其他场所在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担当如此这般的绝对隐私承载功能。宪法之所以规定住宅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没有将其他场所之自由上升为基本权利层次,盖由住宅之特殊功能决定。 三、单位公租房可以住多久 1、按照公租房的相关规定:公租房租赁合同一般是一年一签,公租房最长可以连租5年,这是由公租房的阶段性保障性质决定的,即为暂时还买不起房的人提供过渡性保障住房。 2、如果你一直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那么,你可以一直享有租住公租房的权利。如果在居住的时候,你买房了,这时候你已经不在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那么,就应该腾出房屋,让给居住更加困难的居民居住。因为公租房的目的是保障居住困难的群众有房子住。 3、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租赁期内遵守《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营单位将入户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承租家庭在通知书上填写续租意见进行续租申请,续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两年。 4、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并告知理由。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单5日内到区房管局申请复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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