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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过户到哪去办理?
释义
    房产过户应当本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一、物业归城管管理吗
    物业不归城管管理,归住建委管理。城管的主要任务是驱赶街头无照商贩,以及检查各类许可证,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小区内如果是居住区,不属于城管管理的范围,小区的管理一般为物业负责。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就是住建委管理物业。
    二、商品房预售具备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交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交易的前提条件;
    2、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样的规定主要在于防止“炒卖地皮”,抑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的消极作用,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房产开发企业满足上述条件后,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
    三、补偿不合理应该找谁来处理
    不合理的补偿可以直接由国土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和补偿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土地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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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3: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