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 |
释义 |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同一人案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两个罪名的,是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如果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同一个犯罪分子实施同一个犯罪行为时,触犯不同的罪名,有两个以是罪名的,就会构成数罪并罚。 2、法院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刑前,以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且触犯两个不同罪名的,就是属于数罪的情形。 3、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刑后,犯罪分子有服刑期间的,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时,就会构成数罪。 4、同时触犯两条罪名一般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法院对数罪分别判刑,刑罚之间合并执行的方式。有四种原则:并科、吸收、限制加重和混合原则。①并科:简单相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②吸收: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③限制加重: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适用限制加重原则。④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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