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如下: 个体取得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范围如下: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