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平凉居住证办理条件 |
释义 | 该条例规定了公民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后,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公安机关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条件。其他城市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不含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 法律分析 根据《条例规定,若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同时满足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就可以申领居住证。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条件。 【条件说明】 1.其他城市:指公民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不含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 2.居住半年以上:指在居住地办理暂住登记并居住满半年。 3.合法稳定就业: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4.合法稳定住所: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与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5.连续就读: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延伸阅读: 关于居住证申领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拓展延伸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其中,办理居住登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满六个月以上、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有就业或者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有缴纳房屋租赁房屋租金、居住地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对于居住证申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才能进行居住证的申领。 结语 居住证申领条件简单,只需满足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即可。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条件,申领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六条\t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三条\t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九条\t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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