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张婚姻无效的期限 |
释义 | 申请主张婚姻无效的期限即诉讼时效,要看具体情况。对于无效婚姻,存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 2、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 3、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一年的; 4、患禁止结婚疾病在疾病治愈以后的; 5、有生理缺陷无性功能,婚前欺骗、婚后发现后继续与之同居满一年的,或虽未足一年但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不能医治的医疗证明的; 6、结婚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提供有效的结婚证书的。因重婚请求婚姻无效之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一、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四)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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