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有: 1、会议召集人无召集资格; 2、会议未通知或公告到相应人员; 3、表决不通过或无表决权的参会人员通过的决议; 4、决议内容不合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