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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企业社会保障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共同计算工龄?
释义
    工龄是指职工退休依据之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另外与年假的计算、企业福利政策等都有密切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买了职工社保还可以买失地农民保险呜
    农民可以买社保。如果农民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则由单位及时为其购买各项社保,并按期足额缴费;如果农民没有工作单位,则可以自行申报社保登记,并按期足额缴纳医保和养老保险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农民购买的社会保障多岁可以申请退休
    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退休,目前无特殊情况的,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但是如果要想领取养老金,除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外,还需要缴纳社保满15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社会保障未缴满15年可以一次性退还吗?
    社保不满15年不可以一次性补齐。但是有三种情况,并且男性未低于65周岁,女性不大于60周岁的,可以补缴社保:1、本地户口,在1961年-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青;2、本地户口,曾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大龄人员;3、本地城镇户口,曾经与过期、县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可以两地交费吗?现在两地交社会保障怎么办?
    1、个人缴纳社保费可以异地交。2、企业职工的社保都是由单位统一在职工的工作地缴纳的,如果职工到异地其他企业工作,社保要一起转移到工作地,由工作单位统一在当地缴纳社保费用,不能再缴纳原工作地的社保,如果社保没有转移或职工在异地没有到企业单位就职,想要自己缴纳原工作地的社保是可以的,但是只能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其他保险不能缴纳,而且缴纳原工作地的社保要使用医保时也不方便,建议将社保转移到常居城市再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失地农民补贴2年,62岁,从未领取补贴
    1、达到领取年龄的失地农民个人未缴费的80元/月,个人缴费3600元的120元/月,个人缴费6600元的160元/月。2、纳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失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从本办法实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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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1: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