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实现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留置权实现的方法、错拿雨伞是否构成留置权以及留置权用于基本建设合同的规定。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留置权用于基本建设合同的规定包括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留置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实现的方法有哪些? (1)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这意味着,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留置物将会被按照其品质以及参考市场价格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 (2)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达成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 二、错拿雨伞是否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错拿雨伞不构成留置权,留置权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只有通过适用,才能使其在运动中以动态的形式联结起来,发挥担保的作用。 三、留置权用于基本建设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基本规定: 1. 留置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负有给付债务的义务、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具有可留置性、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留置合同等。 2. 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或财产,但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并在通知后合理期限内将动产或财产占有权公示于债务人。 3. 留置权人留置的动产或财产应当与债务人的债权相对应,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留置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的动产或财产,不得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动产或财产。 5. 留置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留置的动产或财产,以清偿债务。 6. 留置权人留置权消灭的情形包括:债务人已经清偿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7. 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留置的动产或财产,并承担返还时的费用。 8. 留置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总之,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措施,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留置的动产或财产的合法性和留置合同的有效性。 结语 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可以通过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来实现。在基本建设合同中,建筑安装单位也可以通过留置权来保障自己的工程进度和报酬。但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行使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五条\t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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