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五)支付物业费的;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八)出国(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办理条件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证明材料中没有记载提取申请人姓名的须再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取得《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以《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其他人代办提取的,还须出具提取人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提取人能够提供本人在公积金缴存银行同行结算账户的,可在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提取支付手续;如不能提供,可持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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