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如下: 1.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2.概括式,是由成文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基本的抽象标准。 3.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企业破产清算如何认定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是一般情况下资不抵债破产的主要原因,而破产后清算是最常见的做法,各国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 通常有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我国采取的主要是概括式的方式,破产之后可以对破产财产及时进行清算。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应该如何处理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怎么办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1、授予行政机关某种权力,行政机关可以在作为与不作为之间作出选择。2、法律法规对某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某几种处置方式均列举出来, 授权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处置方式。3、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主要是罚款处罚和拘留处罚,制定出一个幅度和范围,行政机关可以在此幅度和范围内自由掌握,进行处罚。4、法律法规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或其他情形未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运用诸如“情节较轻”、“情节较重”、“必要时”等模糊、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由执法机关理解、掌握和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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