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抵押可以吗? |
释义 | 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一、办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他项权证需要的材料如下: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抵押登记申请书;3、签订的抵押合同原件;4、抵押物的产权证,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房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有效吗? 房产抵押合同未办理登记,房产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抵押权未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土地出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国有土地出让需要注意的问题: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2、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3、转让价格评估事宜。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担保。5、有关税费。6、土地用途及相关用地条件的变更。7、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归属问题。8、权属变更程序与支付转让价款问题。9、设定抵押后的转让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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