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税务行政主体的有: 1、各级税务局。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县税务局; 2、税务分局。有的税务行政主体根据其特殊情况,不冠名税务局,而冠名税务分局。一般是指一些省级市、地级市税务局在本辖区内的区、县设置的税务分局; 3、税务所。一般是县(市)、自治县、旗税务局所设置的派出机构,在有的地方则冠名税务分局; 4、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包括省级税务局的稽查局、地市一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以及县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征税主体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等;其义务主要有依法征税、依法减免税、为纳税人服务、保守秘密、依法回避、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等。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税务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税收救济权、控告检举权、请求回避权、取得完税凭证权等;其纳主要义务主要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正确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自觉接受税务检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