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市护照办理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吉林市护照办理所需材料和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普通护照的签发机构以及公民因非公务原因出国所需提交的材料等。此外,还提到了电话咨询当地受理民警的具体要求。 法律分析 一、吉林市护照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1. 一张近期免冠照片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如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注:自2015年12月28日起,公民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不再需要提交户口簿。针对未成年人、学生、外地户口等特殊情况,可电话咨询当地受理民警以获取最终答复。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4、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二、吉林市护照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护照法》的规定,护照是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者进行国际交流等活动的必备证件。因此,按照吉林省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份,吉林市作为吉林的一个地级市,也应当符合办理护照的条件。 根据《护照法》的规定,办理护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 2. 年满16周岁; 3. 身体健康;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或者有特殊情形的人员。 同时,办理护照也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护照法》的规定,吉林市护照办理条件应当是满足上述条件,并且提供相关的材料。因此,如果您需要办理护照,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结语 吉林市护照办理所需材料包括:一张近期免冠照片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如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针对未成年人、学生、外地户口等特殊情况,可电话咨询当地受理民警以获取最终答复。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由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七条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普通护照的具体签发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九条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范围、签发办法、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外交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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