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 |
释义 |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有下列损伤或损伤后遗症可做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 1、颅脑、脊髓等神经损伤致,肢体活动、感觉障碍,精神障碍或智力低下影响日常生活; 2、头面部损伤致,头面部遗留显著瘢痕或眼睑下垂畸形影响容貌,视力及听力等功能障碍,口腔损伤致牙齿脱落或张口受限,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颅骨缺损; 3、颈部损伤致,颈部前侧遗留大面积瘢痕或影响颈部活动,呼吸或吞咽功能障碍; 4、胸腹部损伤致,女性乳房缺失或畸形,4根肋骨以上骨折或2根肋骨以上缺失,内脏破裂修补或切除; 5、盆部损伤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盆腔内脏器损伤遗留功能障碍; 6、四肢损伤致,截肢,四肢长骨骨折,关节功能障碍; 7、脊柱损伤致,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粉碎性骨折、胸椎或腰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达三分之一以上、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8、皮肤损伤遗留大面积瘢痕。 一、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锁骨骨折的情况下,也应当根据不同的损伤程序来鉴定为不同的伤残等级,法律上对不同的等级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的,后期的涉及到伤残赔偿的过程中,需要对伤残鉴定等级来进行参照处理,以确定合法有效的伤残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你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面部损伤鉴定标准 司法机构为了明确轻重伤害的区分,为此制定了相应的鉴定标准,其中也包括面部损伤的鉴定标准。 1、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50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50px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100px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75px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750px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5px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12.5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75px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125px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200px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3、轻微伤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50px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100px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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