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核安全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义的核安全是指对核设施、核活动、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控、保护、预防和缓解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任何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从而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不当辐射危害。 狭义的核安全是指在核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期间,为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可能的放射性危害的所采取的技术和组织上的措施的综合。该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限制可能的事故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的; (二)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三)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的; (四)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的; (五)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