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本人股权已经冻结,被冻结的股东可以成为法人吗? |
释义 | 股东被冻结,有需要可以变更其它法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律依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提交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更改领导班子产生程序或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3)提交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股权冻结就是冻结全部股东权利吗 股权冻结并不等于于冻结全部股东权利。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股权冻结后,股东禁止行使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提取股息红利等权利,但是诸如股东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知情权以及股东(大)会的召集权等权利是否应被限制而言,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公司小股东因个人债务冻结股权,无法联系小股东,公司如何取消? 股东个人债务可以冻结股权。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法人在对账单上签字,可以冻结法人账户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账户被冻结后法人的账户不会被冻结,因为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账户,但是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除了法人承担责任外,可能会被冻结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转让股权时,股东不在,可以转让吗? :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股东转让股权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后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东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的,不需要经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是股东,但有大量股份的人可以有权成为股东吗? 股民可以变成股东。股民持有某一公司的股票的,就是该公司的股东,可以享有股票带来的收益。股票是股东股权的证明,只是可能该股民不具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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