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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孕妇劳动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约吗
释义
    单位不得在孕期解除女工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相应期满。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声称合同到期后女工离职是错误的。
    法律分析
    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法规对孕期女工的权益都予以了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对女工的权益造成侵害,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孕期的女工在单位解除合同时受到很大程度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所以用人单位说合同到期后让你走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违反法律对孕期女工的权益保护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应自动延续至期满,用人单位不得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此外,《劳动法》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所说的合同到期后让女工离职的说法是错误的。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孕期女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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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5:5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