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家庭经济困难,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因重大疾病、事故致贫;外地务工人员离开本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离休、退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