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
释义 | 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为包括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以及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要素,但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主观方面多为故意犯罪,但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可构成过失犯罪。 法律分析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基本表现形式:其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其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 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其损失程度要考虑多种 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如开发、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使用该商 业秘密现实和预期占有市场的大小,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损失;侵权 人的生产能力,以及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使用其商 业秘密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 其他因素,等等。 第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犯罪,但是,对于间接侵犯 商业秘密而言,出于过失也可构成本罪。 结语 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明知或应知他人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进行披露、使用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无论是直接实施还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对于损失程度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主观方面,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犯罪,但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而言,过失也可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14]。 第二百一十九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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