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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税税收如何筹划
释义
    本文介绍了房产税的定义、征收范围和计算方式,并着重说明了纳税人范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的房屋。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单位和个人。房产税按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从价计征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
    法律分析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具有屋面结构,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是,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水塔、变电塔、露天停车场、露天凉亭、露天游泳池、喷泉设施等,不属于房产范畴。
    一、房产税的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余值×1.2%
    2.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
    (1)以房屋出租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包括货币收人和实物收入)
    (2)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人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四、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单位和个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拓展延伸
    房产税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税种,对于个人和企事业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在计算房产税时,需要确定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第三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房产原值一次减除后续支出的规定。这意味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房产原值中已经扣除的后续支出,如维修费用、租赁费用等。此外,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还包括房产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房产余值。因此,在计算房产税时,需要仔细审查房产原值,确定是否符合计税依据的规定。
    结语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具有屋面结构,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是,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水塔、变电塔、露天停车场、露天凉亭、露天游泳池、喷泉设施等,不属于房产范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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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47:14